一、主管部门: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二、政策依据
1、《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办法》
2、《市科学技术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18〕9号)
三、申报时间
1、市科技局每年发布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项目受理通知,按照通知申报。
2、每年2-3月规模以上企业进行预申报,其它企业7-9月左右等通知申报。
四、扶持政策
(一)基础补助额
1、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即认定当年)研发费用的5%给予补助;
2、当年通过评价的“雏鹰”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5%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
3、“独角兽”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科技领军培育企业、当年通过评价的“瞪羚”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2.5%给予补助;
4、其他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1.5%给予补助。
5、企业最终获得支持以符合上述条件的最高比例给予基础补助额支持。
(二)增量补助额
1、当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较前年增长时,增量补助额=基础补助额×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的增长率。当增长率大于50%时,按50%计算;
2.当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较前年下降时,增量补助额=基础补助额×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增长率×2。当增长率小于-50%时,按-50%计算。增量补助额为负数。
(三)最终补助额
企业获得的最终补助额=基础补助额+增量补助额。单个企业获得的最终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政策有效期: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六、申报条件
1、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或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填报研发统计报表的非法人组织;
2、未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
3、企业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如企业是纳入国家科技统计调查的企业,在满足本条上述三个条件的基础上,还须按照统计部门要求如实填报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统计年报报表。
七、申报材料
1、《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报书》
2、企业上一年度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3、报送给税务部门的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申报表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
4、纳入国家科技统计调查的企业,还需提供报送给统计部门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统计年报报表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
八、评价流程
1、如企业是纳入国家科技统计调查的企业,在满足本条上述三个条件的基础上,还须按照统计部门要求如实填报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统计年报报表。
2、企业申报。企业按通知要求,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按时提交本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和相关佐证材料。
3、初审推荐。各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的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进行初审。
4、生成拟补助名单。市科技局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述的补助原则、补助依据和补助标准,通过申报系统进行排序,自动生成拟择优补助的企业名单。
5、公示结果。在市科技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拟补助的企业名单及补助资金数额。
6、批复立项。市科技局对公示无异议的补助方案批复立项。
7、资金拨付。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文下达补助资金计划。补助资金通过现行财政资金拨付渠道进行拨付。
8、企业获得研发补助资金应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并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纳入国家科技统计调查的企业应如实填报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统计年报报表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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