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部门: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二、政策依据
1、《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津科规〔2021〕3号)
2、新动能引育相关政策
三、申报时间:常年受理
四、扶持政策
1、对于首次通过评价的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支持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和300万元的项目资助(以下简称领军项目资助),市和区财政(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各负担50%,每个企业只能获得一次领军项目资助。
2、科技领军培育企业成长为科技领军企业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成长奖励,每个企业只能获得一次成长奖励。
3、科技领军培育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复评通过保持原称号且营业收入较上一年正增长的,市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五、政策有效期: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六、申报条件
1、天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企业上一年度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投入强度(即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4、申报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申报科技领军企业评价,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5、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不能为负数,即:(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前第二年度营业收入+前第二年度营业收入÷前第三年度营业收入)÷2-1≥0,企业注册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限计;
6、申报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15项(含)以上知识产权或3项(含)以上I类知识产权;申报科技领军企业评价,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20项(含)以上知识产权或5项(含)以上I类知识产权。
七、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上一年度企业完税证明(增值税数据)
3、近三个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提供截至评价申报日的最后一次有效申报信息。
4、上一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投入数据,须提供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作为佐证材料。
5、社保缴纳证明
6、信用中国企业查询结果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
8、承诺书
八、评价流程
1、企业经自主评价、认为符合评价条件的,可按要求在线填报《企业信息表》,在线提交至企业注册地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并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信息中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应与营业执照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手机及电子邮箱应确保本人正常使用,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2、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填报的《企业信息表》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通过的,在评价服务系统上通知企业补正;形式审查通过的,在线提交至市科技局。
3、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第三方评价机构,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企业信息表》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在“评价服务系统”上退回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需要企业补正的,由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知企业补正,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企业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
4、审核通过的,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在“评价服务系统”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在“评价服务系统”公告后,纳入企业信息库,赋予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天津市科技领军培育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登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公众可通过企业信息库查询登记编号。有异议的,由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处理。
5、登记编号实行动态管理,瞪羚企业自公告之日起至第二年(通过评价的当年为第一年)5月31日前有效。证书有效期与登记编号有效期一致。
6、登记编号失效的企业,可再次进行自主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并取得新的登记编号和证书。
7、已入库企业发生更名或与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评价服务系统填报变化情况。
8、当企业在《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前提下,发生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变更,企业应在工商登记变更后三个月内通过“评价服务系统”扫描上传新《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新签署并盖章的《企业信息表》首页评价信息填报承诺书,更新《企业信息表》中的“企业基本信息表”相应内容,其登记编号不变。
9、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应在登记编号有效期内的每年度的5月31日前通过评价服务系统对《企业信息表》进行更新,不视为复评。参与企业应重视年度更新工作,以便能够及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九、联系方式:022-58326707
北京 010-82103769
天津 022-5858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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