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部门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二、政策依据
1、《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津科规〔2021〕3号)
2、新动能引育相关政策
三、申报时间:常年受理
四、扶持政策
1、对于首次通过评价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市财政资金最高20万元奖励。
2、瞪羚企业复评通过保持原称号且营业收入较上一年正增长的,市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五、政策有效期: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六、申报条件
1、天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企业近四年平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投入强度(即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注册时间不足四年的,根据实际投入年份数据计算;
4、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达到以下任一条件:
(1)企业注册时间3年(不含)以上20年(含)以内(按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计算,以下同),申报评价当年往前的第四个年度(以下简称基期)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基期至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2)企业注册时间3年(不含)以上20年(含)以内,基期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100人,基期至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总数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3)企业注册时间5年(含)以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4)企业注册时间10年(含)以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5)企业注册时间20年(含)以内,企业曾获得单笔单家创业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
七、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上一年度企业完税证明(增值税数据)
3、近四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提供截至评价申报日的最后一次有效申报信息。
4、上一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投入数据,须提供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作为佐证材料。
5、信用中国企业查询结果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
7、承诺书
八、评价流程
1、企业可对照本办法申报条件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瞪羚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评价服务系统注册登记,在线填报《天津市瞪羚企业信息表》。
2、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填报的《企业信息表》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通过的,在评价服务系统上通知企业补正;形式审查通过的,在线提交至市科技局。
3、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第三方评价机构,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企业信息表》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在评价服务系统上退回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由各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通知企业补正。审核通过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在评价服务系统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第三方评价机构在评价服务系统公告,并将企业纳入企业信息库,赋予天津市瞪羚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4、市科技局根据第三方评价机构公告情况,为入库企业印发“天津市瞪羚企业”证书。
5、登记编号实行动态管理,瞪羚企业自公告之日起至第二年(通过评价的当年为第一年)5月31日前有效。证书有效期与登记编号有效期一致。
6、已入库企业发生更名或与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评价服务系统填报变化情况。
7、市科技局每年根据入库企业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上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获得的创业投资、量化积分等情况开展综合评分。
8、已获评瞪羚企业的,不得再申报雏鹰企业评价。
九、联系方式:022-58326707
北京 010-82103769
天津 022-58585038
广州 13512435716
杭州 18622057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