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申报时间 | 11月(时间仅供参考,具体申报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
政策依据 | 《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实施方案》 |
政策优惠 | 1.创新示范企业 2.各级财政奖励 |
申报对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申报条件 | (一)申报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 (二)申报主体的智能制造水平应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地位,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须安全可控,解决方案须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示范工厂申报主体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需达到国家标准GB/T 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二级及以上或满足相关行业智能制造指导性文件要求。 (四)申报主体愿意主动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和宣传总结,积极推广典型经验。 (五)申报主体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特大环境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
申报材料 | 1. 申报书; 2. 相关佐证材料。 |
组织方式 |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推荐,完成线上审核,按推荐项目的优先顺序填写推荐汇总表,并将加盖有效公章的纸质版申报书、推荐汇总表各两份,分别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
北京 010-82103769
天津 022-58585038
广州 13512435716
杭州 18622057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