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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
发布时间:2022-03-21

归口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申报时间

11月(时间仅供参考,具体申报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政策依据

《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实施方案》

政策优惠

1.创新示范企业

2.各级财政奖励

申报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

(二)申报主体的智能制造水平应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地位,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须安全可控,解决方案须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示范工厂申报主体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需达到国家标准GB/T 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二级及以上或满足相关行业智能制造指导性文件要求。

(四)申报主体愿意主动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和宣传总结,积极推广典型经验。

(五)申报主体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特大环境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申报材料

1. 申报书;

2. 相关佐证材料。

组织方式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推荐,完成线上审核,按推荐项目的优先顺序填写推荐汇总表,并将加盖有效公章的纸质版申报书、推荐汇总表各两份,分别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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