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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
发布时间:2021-12-23

主管部门

静安区商务委员会

政策依据

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静商规〔2020〕2号)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静商发〔2021〕7号

扶持政策

经认定的本区企业技术中心,经审核报批后,可根据评价结果享受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申报时间

2021年7月20日—2021年8月3日

申报条件

1、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均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企业在本行业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创新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上海市和静安区产业发展导向。属于当年度《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企业,不得申报。

2、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3、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4、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5、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4.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认定指标

1、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80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企业新增投资5000万元以上,并且承担国家、本市重点项目;

2、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乘以规模和行业系数后的值。具体系数参考《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

3、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300万元);

4、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30人;

5、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6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申报材料

1、《上海市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

3、《上海市静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4、企业组织机构框图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机构框图;

5、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附表(盖章);

6、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107-1表)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

7、前三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证明件;

8、企业技术中心评价附表中所规定的必须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

9、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10、《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带电子章);

11、申报单位法人代表的自然人信用查询授权书;

12、企业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

评价

本区企业技术中心每三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具体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工作要求由区商务委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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