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增值税电子发票没有发票章是合规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01月08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没有发票章。所以,收到没有发票章的增值税发票,是很正常的一件事,是合规的发票。
12.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本季度自开普通发票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加上代开的专用发票销售额超过45万元,自开普通发票的部分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在内的应税行为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45万元免税标准,其中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售额以及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因此,提问中所述情况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3.电子发票如何查验真伪?
1.通过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真伪。
纳税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真伪。
2.通过版式文件签章离线验证真伪
增值脱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电子发票(增值税电子普桶发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可通过OFD版式文件电子签章进行真伪辨别。
如单位和个人使用OFD阅读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点击"相关下载-OFD文件阅读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进行下载安装(如已安装,则忽略)。
14.安置残疾人即征即退政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享受政策须同时满足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盲人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15.公司现有一次临时性业务需要开具发票,但是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该范围,在不变更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吗?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