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关于开展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评估工作的通知》(沪软协[2015]12号) 《软件产品评估规范》(T/310104003-F002-2015) 《软件产品评估标准》(T/SIA001—2017) |
申报时间 | 常年受理 |
扶持政策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14%)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 行即征即退政策。 |
申报条件 | 1、申请单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申请单位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且拥有该软件产品知识产权; 3、软件产品经第三方功能性检测合格。 4、命名规范 国产软件产品申请评估时,应遵循如下命名规范: (1)软件评估名称应有三个部份组成: 企业品牌 + 软件产品的用途和功能 + 版本号 注:企业品牌可以是企业的‘商号’,或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商标’号,使用商标的须提供商标注册登记证明。 (2)软件产品名称应以‘软件’结尾,如:**** 软件 V1.0。非系统软件不得以系统软件结尾; (3)一般不得以全外文命名; (4)软件产品名称不宜太长,一般在15个汉字内。 |
申报材料 | 1、《软件产品评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即著作权证书; 4、第三方检测证明材料。 |
申请程序 | 软件产品评估由企业自愿申请,每周受理一批 1、网上预审,填写《软件产品评估申请表》并上传相关附件 2、提交书面材料,网上预审通过后在线打印《软件产品评估申请表》并携相关附件在每月20日前提交至受理点 3、审核公示 4、颁发证书 |
软件企业评估服务价格 | 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免费; 非会员单位收取 500元/家次。 |
北京 010-82103769
天津 022-58585038
广州 13512435716
杭州 18622057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