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合同招标费可以计人合同取得成本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财会〔2017〕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规定,"合同取得成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合同招标费是企业无论是否中标签订合同都会发生的费用,不是签订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根据上述规定,合同招标费不可以计入合同取得成本,应计入当期损益。
7.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答∶不需要办理备案。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税收管理方式的优化,推行"备案逐步向留存备查转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8.企业以现金方式发放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以现金方式发放的工资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
9.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委托代征等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需要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返回手续费收入没有免税政策规定,因此,应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0.企业通过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支付的融资利息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因此,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可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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