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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优·财税小课堂(一)】
发布时间:2021-07-30

1.支付给劳务公司的派遣员工工资能否作为福利费计算扣除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贵公司派遣员工的工资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作为劳务费支出扣除,劳务费不能作为福利费的计算扣除基数。 7月15

 

2.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已经调整至按月申报15万(按季申报45万),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政策是否也随之调整到月销售额15万(季销售额45万)?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答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免征销售额仍然是"按月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销售额调整至按月15万元(按季45万元)后,对于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在免征增值税的同时,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随之免除;对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当月代开发票的销售额小于等于10万(季度30万)的,代开发票时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3.管理型财务教老板破解应收账款管理的"死局"

第一,给自己的应收账款总额度画条"红线”,设定公司赊销总额。

第二,要有完善的制度,并且赊销额度细化到每个销售部、每个销售员。

第三,多管齐下,运用多种手段缩短应收账款周期。如改电汇为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如鼓励尽早回款给与客户的现金折扣政策。

第四,对于市场信誉差、恶意拖欠的客户,宁可错过,不要合作。

 

4.2020年销售的商品,在2021年发现质量问题,答应折让客户1万元,企业所得税上这笔折让款冲减2020年的收人还是2021年的收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五)……-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综上,1万元的折让款,冲减2021年销售商品收入。

 

5.什么是税前扣除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1.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2.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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