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软件企业评估 |
所属地区 | 浙江省 |
申报时间 | 每月20日受理一批,软件企业评估证书1年有效期,评估次年开始每年6月20日前年审通过方继续有效。 |
基本要求 | (1)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2)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3)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4)企业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至少1件拥有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评估证书》; (5)企业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6)企业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
所需材料清单 | 1、软件企业评估委托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 3、企业近三年拥有的软件著作权、专利、软件产品证书等自主知识产权证书或受理通知书等有效证明材料。 系统集成类软件企业需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以及相关服务合同(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 信息技术服务类企业需提供委托开发和服务的合同。 4、受理日上年度《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情况表》,上年度12月份经省、市各级社保部门签章的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企业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一年的提供受理日上一月份对应材料)。 5、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列表暨收入情况归集表》、《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企业主要应交税金明细表》(企业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一年的提供经营期间对应材料) 6、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7、ISO9000系列或CMM/CMMI等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或者提供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 8、上一年度软件专项审计报告(含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发费用等。企业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一年的提供经营期间对应材料)。 |
补助金额及方式 | 无,软件企业评估证书 |
项目有效期 | 1年有效期 |
申请及拨款 | 无 |
负责部门 | 浙江省软件协会 |
政策参考 | 《软件企业评估标准》(T/SIA002-2019)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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