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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
发布时间:2021-12-21

主管部门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政策依据

《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沪知局〔2017〕62号

《上海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扶持政策

对认定的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开展项目分别给予总额不超过40万元和60万元的资金支持。认定之后,将预拨资助总额的50%;试点示范期满,根据验收结果等次拨付余款,其中验收结果等次为优秀的拨付剩余全部余款,等次为合格的拨付60%余款,等次不合格的不拨付余款。

申报时间

2021年3月15日至4月11日

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或登记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认定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二)经市经信委认定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以及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专利示范企业”或专利工作示范单位的,不再申报。

(三)2012年以前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专利试点企业”的,可以申报专利工作示范单位,但不再申报专利工作试点单位。

对存在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取消申报资格。

专利工作试点企业申报条件

(一)机构和制度:高度重视专利工作,已设置专利管理或成果转化机构,已制定较为健全的专利管理和激励制度并有效实施,至少配备1名专利工作者。

(二)专利创造: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事业单位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20件。企事业单位专利电子申请率不低于90%,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保持增长,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三)专利实施:近三年,企业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50%,专利许可、转让及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近三年,事业单位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20%,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300件的,实施率不低于10%。

(四)人员培训:重视开展专利宣传培训活动,管理人员及科技工作人员的培训率达到60%,员工的培训率达到40%。

(五)专利保护:专利保护意识较强,近三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七、专利工作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试点单位期满验收通过后三年内,可申请认定专利工作示范单位。

(一)机构和制度:企业将专利管理机构作为整体管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已建立专利实施转化机构或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平台。企事业单位至少配备1名专利管理工程师,基本实现专利工作电子化管理。

(二)专利创造: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且积极申请国(境)外专利;事业单位拥 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30件。企事业单位专利电子申请率达到100%,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保持增长,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三)专利实施:近三年,企业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70%,专利许可、转让及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近三年,事业单位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30%,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300件的,实施率不低于20%。

(四)人员培训:将知识产权文化融入企业文化建设;管理人员及科技工作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已建立较完善的专利人才多层次培养机制。

(五)专利保护:专利保护和纠纷应对能力强,具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工作制度和应对机制,近五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六)专利战略:企业制定并实施专利战略,已建立专利专题数据库或通过其他专利信息利用渠道,积极开展专利战略和预警分析。事业单位已制定专利工作的发展规划,已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专利创造和运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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