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企业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税务风险集中地,你知道吗?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一些临时资金拆借是很正常的,企业收到资金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待资金富余时在连本带息一并偿还即可。
对于很多财务不太规范的企业,“开票确认收入并纳税,不开票就不确认收入也不纳税”是财税管理的基本准则。因此,在实务中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本来是客户支付的应该确认收入的款项,为了少缴或延迟缴纳税款,收到资金后,只要不开票就不确认收入,而是在“预收账款”或“其他应付款”挂账。
某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对A建筑公司的纳税申报信息检查时发现,2017年~2018年,该公司销项税额仅为63万元,进项税额却高达477万元,不仅存在大量进项留抵,而且申报收入总额仅为575万元。
经过查询该公司2016年10月—2018年12月的账簿、记账凭证及相关合同等涉税资料,发现该企业往来账“其他应付款”项目中有金额巨大的借款,而账目中显示这些借款均与小城镇建设改造项目工程有关,并且所有借款均来自H投资公司,借款总金额达4.3亿多元。
检查人员从住建、财政等部门了解到,该小城镇建设改造项目已经基本完工,工程相关施工款4.3亿多元均已分批拨付给了X建筑公司。此外,在对H投资公司外调时,该公司也称,从未向X建筑公司提供过借款。
据此得出结论,A建筑公司通过在往来账中以“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的方式,少计收入4.3亿余元。
稽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税费4074万余元,加收滞纳金1115万余元的处理决定。
27.企业注销产生的清算收益是否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财税〔2009〕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国税函〔2009]388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第12行“税率”明确“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25%”。
综上规定分析可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企业清算所得应按照税法规定的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8.滞纳金一定不得税前扣除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通过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社保滞纳金支出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各地政策也有不同。如《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费滞纳金能否税前扣除问题”的处理意见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有关规定收取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比照税收滞纳金,不予税前扣除。
29.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填写哪些表格?需要报送什么资料?
预缴申报时,企业需要填报A200000《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同时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留存备查。
汇算清缴时,企业需要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等报表享受该项优惠。
30.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事先备案吗?
国家税务总局回复: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不需要事先备案。
留存备查资料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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