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所属地区 | 全国 |
申报时间 | 10月及汇算清缴时间 |
基本要求 | 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 |
所需材料清单 | 研发费及相关凭证材料 |
补助金额及方式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
项目有效期 | / |
申请及拨款 | / |
负责部门 | 科技部门、税务部门 |
政策参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
北京 010-82103769
天津 022-58585038
广州 13512435716
杭州 18622057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