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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
发布时间:2022-04-21

项目名称

软件企业评估

所属地区

北京市

申报时间

每月20日受理一批,软件企业评估证书1年有效期。

基本要求

(1)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2)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3)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4)企业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至少1件拥有《软件产品评估证书》;

(5)企业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9004或CMMI等均可,至少有一种),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6)企业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所需材料清单

(一)《软件企业评估委托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系统集成类软件企业需提供《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

(三)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软件产品证书》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申请评估上一年度《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情况表》,上年度12月份经社保部门签章的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企业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一年的提供受理日上一月份对应材料);

(五)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申请评估上一年度和当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六)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ISO9000系列证书或CMM/CMMI评估证书,或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和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需求规格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手册等过程文档记录;

(七)其他材料。

补助金额及方式

无,软件企业评估证书

项目有效期

1年有效期

申请及拨款

负责部门

北京市软件协会

政策参考

《软件企业评估标准》(T/SIA002-2019)

《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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